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秀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吉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祿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