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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6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相 對 人債務人  局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駱素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820,000元   │102年4月26日 │ ├──┼───────┼───────┤ │002 │820,000元   │102年4月27日 │ ├──┼───────┼───────┤ │003 │820,000元   │102年4月28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