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溪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尚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榮輝
謝讚標
一、債務人尚駒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
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上述表明除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
原因事實外,並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
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查
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於債務人徐榮輝、謝讚標發給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7
日內陳明係基於何種
法律關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債權人雖
具狀陳報,仍未盡表明之責,
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不
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