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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4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溪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榮輝       謝讚標 一、債務人尚駒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上述表明除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   原因事實外,並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   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於債務人徐榮輝、謝讚標發給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7   日內陳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債權人雖   具狀陳報,仍未盡表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不   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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