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豐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欣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