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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磐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   自民國102 年6 月1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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