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向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馥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許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文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昀悅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
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
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