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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3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向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謙 相 對 人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許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昀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文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昀悅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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