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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   本(票號:IN0000000 應含清晰之退票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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