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
退票日起算),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
本(票號:IN0000000 應含清晰之退票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