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