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雙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柒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