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華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柱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健志
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