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常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新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