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74號 異 議 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宜芬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常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2 年7 月11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2 年8 月5 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 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