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澄堡
代 理 人 林耀泉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肇桂(即許淑美之
繼承人)
許正鐸(即許淑美之
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