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湯文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晟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晟發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
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
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
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