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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晟發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   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   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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