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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5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春 代 理 人 郭宏義律師       陳耀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褚欽成       許昌誠       李惠玲 一、債務人褚欽成、許昌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   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褚欽成、李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   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褚欽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貳仟貳佰   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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