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良春
代 理 人 郭宏義
律師
陳耀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褚欽成
許昌誠
李惠玲
一、債務人褚欽成、許昌誠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
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褚欽成、李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
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褚欽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貳仟貳佰
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