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大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暨違約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