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思源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怡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紅林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讌瑜
一、債務人紅林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
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讌瑜、紅林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