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霈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原德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