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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8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柏漢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通  同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靜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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