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生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智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智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孝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息
百分之一.六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