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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89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清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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