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宜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宜佳發支付命令,
惟因
聲請
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已逾支票(票號:
YG0000000 )之票面金額336,500 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
,該裁定於102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
以,關於請求金額逾票面金額部分,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