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晟合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永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翁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