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鄧慧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鷹移民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兆蓬 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捌
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