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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4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慧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鷹移民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蓬  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捌   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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