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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4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翁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工程費用新臺幣100,238 元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   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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