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翁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查
系爭工程費用新臺幣100,238 元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
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