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段○○號
法定
代理人 楊錦裕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咸亨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
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蔡曜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