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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4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裕 代 理 人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   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亦未查報,此部分書狀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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