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錦裕
代 理 人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
三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除「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亦未查報,此部分書狀程式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