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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淑郁  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             樓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   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   工程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   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   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2債權人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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