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淑郁 同上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
樓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1項第1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
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
債務人積欠
工程款,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
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
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
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2債權人應補繳500
元,始為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