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郁 同上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叁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清償新臺幣叁萬
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頂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