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6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郁  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叁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清償新臺幣叁萬   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頂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