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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財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美久有限公司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財王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相對人名稱,孫銘逸或大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所附證物簽收人為孫銘逸,與證物大宣有限公司不符) 二、陳明許財王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之。 三、陳明聲請人美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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