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許財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美久有限公司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財王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相對人名稱,孫銘逸或大宣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所附證物簽收人為孫銘逸,與證物大宣有限公司不符)
二、陳明許財王是聲請人還是法定
代理人,請陳明之。
三、陳明聲請人美久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