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仲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丘雲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百分之六部份,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