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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3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間瀨慎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一、債務人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新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   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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