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錦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間瀨慎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一、債務人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
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新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
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