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瑋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尊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燁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伍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