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9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悅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騰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