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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相對人長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 算人,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該裁定於102 年9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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