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
惟因
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相對人長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
清
算人,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該裁定於102 年9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