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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 有限公司)、楊敏華、楊金河、楊張美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   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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