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
有限公司)、楊敏華、楊金河、楊張美鳳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
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