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敏華
楊金河
楊張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陸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
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
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關於對地球
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之部
分,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