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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1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敏華       楊金河       楊張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陸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   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   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地球   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之部   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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