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真嫦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晟楷、李俊宏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
債務人李晟楷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報
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補正
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