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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晟楷、李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債務人李晟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報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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