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真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李晟楷發支付命令部分,因未遵期補正
聲請狀上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之記載,其書狀程式
顯有
欠缺,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