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寬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振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曉惠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