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光輝
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士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