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明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一、債務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請求於一相對人清償時,另一相對人於該清償範圍內
免為給付。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