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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6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霞 相 對 人債務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一、債務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請求於一相對人清償時,另一相對人於該清償範圍內   免為給付。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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