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上田卓正
代 理 人 陳和貴
律師、馮馨儀律師、劉倫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博勝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一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伍仟柒佰叁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