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4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麒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水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提   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2 年9 月2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