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麒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水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查
聲請人就
系爭支票(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提
示日即
退票日民國102 年9 月23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
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