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超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忠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美福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