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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9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亮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松 相 對 人債務人  萬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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