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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60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醇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牧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坤孟       鄭玉芩 一、債務人醇麥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   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坤孟、鄭玉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   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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