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醇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牧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坤孟
鄭玉芩
一、債務人醇麥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
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坤孟、鄭玉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
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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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三、上二項
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
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