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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68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高銘德  住臺北市○○區○○路1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雅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梅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三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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