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高銘德 住臺北市○○區○○路1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柏雅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梅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四.五三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三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