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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0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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