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活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光年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